我国有着较大的法律翻译市场,法律翻译具备严谨性和专业性的特点,如出现细节错误,可能会造成巨大影响。部分法律翻译译员虽具备相应的翻译能力,但在进行法律翻译时,受限于时间、意识等因素,常常难以满足法律翻译“0容错率”的要求。为避免法律翻译的常见错误,提升法律翻译文件的准确性、专业性,本文将从法律翻译错误常见情形以及带来的影响等展开讨论,以供参考。
一、法律翻译错误带来的影响
法律翻译的内容往往承载着举足轻重的权利与义务,如国际公约、贸易协定以及涉及巨大标的额的民商事纠纷或当事人生命或自由的刑事案件,这些内容中出现翻译错误,可能会对诉讼产生巨大影响,从而不利于当事人主张权利。译员应该意识到法律翻译不仅仅是语言转换的过程,还需承担更多的责任与义务。
案例一
A公司在邮件中给予B公司以下返利承诺:“Ifyoureach35%purchasegrowth,the5%rebatewillbegivenonyourfirstorderplacedin.”后A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返利,因此B公司将A公司诉至法院。
译员将该邮件内容翻译为:“若你们达到35%的销售额增长目标,5%的返利将会在你们于年下达第一份订单时发放。”B公司年的第一份订单是年1月8日下达的,提起诉讼的时间是年3月20日,A公司据此主张,B公司的诉求已过3年的诉讼时效。
但再去细看英文原文,该承诺的准确含义应理解为:“若你们达到35%的销售额增长目标,5%的返利将会在你们年下达的第一份订单中结算。”事实上,一个订单的履行需要一定的过程,其中包括下单、发货、清关、收货、付款等行为,往往需要数月才能完成。本案中,B公司在年1月8日下达了年的第一个订单,该订单在年4月30日才履行完毕。基于以上翻译的准确理解,B公司在年3月20日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两个翻译的偏差在于时间点的确定,一个是“年下达第一份订单时”,一个是“年下达的第一份订单中”,但是,这细微的差别却能对诉讼时效产生巨大影响,不利于当事人主张权利。
案例二
在苏州A公司与B公司的争议中,案涉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该合作协议为中德双语版本,其中中文版本是根据德语版本翻译而来的。翻译人员将协议中的争议解决部分条款翻译为:“第五条第3款双方由于本合同发生争议,若协商未能解决,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裁决。第五条第4款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中国苏州法院。”
但在诉讼过程中,A公司提出该翻译版本有错误,按照协议的德语版本,第五条第4款应翻译为“管辖地为中国苏州”而非“中国苏州法院”。
根据原翻译,该合作协议既约定了仲裁机构,又约定了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相关规定,若约定或裁或诉,仲裁协议无效。如仲裁协议无效,该案只能交由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而根据A公司提出的观点,若双方仅约定管辖地为中国苏州,该仲裁协议便有效。当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将争议提交至苏州仲裁委员会裁决,而苏州的各级法院均无权管辖。
最后,法院认为双方并未有关于争议交由法院管辖的明确约定,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有关于法院协议管辖的一致意思表示。故本案并不属于约定争议,既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形。最终驳回了B公司的起诉。
原翻译“中国苏州法院”,名词单独成句按照我们中文写作习惯本就有些奇怪,但译员没想到,其勉强作出的翻译硬生生给双方当事人增加了约定内容,且增加的约定内容会对案件管辖产生巨大影响。但若译员知道“或诉或裁,协议无效”这一规定,其在翻译时可能会作出更准确的翻译选择。由此可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对于法律翻译工作者来说是尤为重要的。
二、翻译错误的常见情形
上述两案可见,法律翻译对于用词的精准度有着较高要求。翻译的严谨程度足以影响到裁判者对案件的基本了解与自由裁量。实务中有相当数量的案件,仅仅因为一词误译便导致案件事实出现偏差,后果轻则影响大家对案情的了解,重则判者据此驳回合理诉求。在庭审翻译和文书翻译中,也常出现以下错误情形,需要大家注意。
(一)在庭审翻译中
对于言语禁忌用词,译员通常会选择忽略或自行替换用词,如脏话,或性暗示等。而与之相反的,译员会随意添加或省略“先生”“女士”“请”等礼貌用词,“um”“ah”“eh”等语气词。在译员看来,这些用词并非说话者想要表达的主要事实内容,省去或添加并不会有何影响,但事实上这些词能反映说话者的性格及素养,也能影响对说话者所表达的内容是否真实的判断。
在著名的纽伦堡审判中,该审判的首席译员PeterUiberall发现笔录中存在多处“yes”,随后他发现译员经常将德语“ja”翻译成“yes”。虽然“ja”在德语中确实是“yes”的意思,但它其实常被用作与“um”“well”类似的语气词。而我们都知道“yes”在英文中表示的是认可,因此,一味将“ja”翻译成“yes”会完全改变证人证词所表达的内容。
译员因为不了解文化差异所导致的肢体语言意思表达差异,并未进行相关解释。因此,译员应提前做好功课。
(二)在文书翻译中
一词多义的情况下,译员未能正确翻译内容真实含义。如“asof”这一短语,其通常与日期一起使用,但其表达的意思可以是相反的,比如“asofSeptember10th,”,它可以表示自年9月10日起,也可以表示截止年9月10日,具体表达的意思应结合上下文内容去理解。对于这种表示时间的重要信息,译员应确认其想要表达的真实含义,避免对事实判断产生不利影响。
中译英时,过于直译。笔者在校对一些译员翻译的文件中发现,“群众少跑腿”被翻译成了“runlesserrands”,runerrands的英文意思确实是“跑腿”,也就是我们现在很多人都会使用的跑腿服务,但文件中的“群众少跑腿”的意思并不是让群众少做跑腿服务,而是指群众在办理业务时,可以通过在线办理等方式减少前往线下办理中心的频率,从而提升群众办理业务的便捷程度。因此,这里的“群众少跑腿”可以理解为“减少线下办理的手续”,故笔者认为可以考虑用“undergolessformalities”去表达。
三、避免法律翻译错误的做法
为避免在法律翻译中发生偏离原意导致错误,译员在翻译过程中可以参考注意下列几个方面。
(一)正确理解翻译内容的原意
正确翻译的前提是正确理解原意。一些进行法律翻译的译员没有专门学习过法律,因此,他们因为不理解内容的真实法律含义,而作出不准确的翻译。如“默示加入,明示退出”这一表达,是出现在特别代表人诉讼中的,它是指除非适格投资者明确向法院表示不参加诉讼,否则均默认成为案件原告。但译员按照字面意思直接翻译成“impliedjoining,expresswithdrawing”,这样翻译无法表达其原意,也无法让别人理解这一机制的实际含义,因此笔者认为可以按照该机制的实际含义考虑翻译成“theinvestorwillberecognizedasoneofthemembersofthelitigationunlesshe/sheclearlydeclareshis/herwithdrawal”。
中文博大精深,可以将一些表达用简单的几个字归纳。但如果将中文直接按照其字面意思翻译成另外一种语言,常常难以表达其原意,无法让他国语言使用者了解我国的法律制度,因此,译员在翻译时,应尽可能理解原文所表达的真实意思再翻译。若遇到不太理解的概念,译员可以先试着去找到包含该概念的相关文件或报道,去理解其中文含义,再用外语语言把相应的含义表达出来。
(二)保证翻译内容的准确和严谨
张法连教授曾说过,准确和严谨是法律语言的灵魂和生命。法律规范的一字一句都体现着重要的权利和义务,法律翻译将权利和义务在两种语言间传递,就务必确保其内容的准确严谨。
首先,用词及术语需严谨准确。法律英语中存在很多“多词一义”的情形。如,同为被告,大部分情况下可以使用“defendant”,但若在上诉或离婚等案件中,被告应为“respondent”;而同样表示起诉,一般民商事诉讼中可以使用“initiateanaction”,而“bringaprosecution”常用于刑事诉讼中。因此,译员在中译英的过程中,应确认原文的行为主体及案由类型,选择对应准确的英文表达。
其次,不可“望文生译”。如上文提到的“跑腿”“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例子,译员在翻译的过程中应首先结合具体语境弄清楚原文的真实准确的定义,不可过于直译。
再次,保持表示同一法律概念的法律术语前后使用一致。在法律翻译中表示同一法律概念时,不需要像其他文本类型的翻译一样,为展示用词多样性,使用多个同义词或近义词表示同一法律概念,这样反而会破坏其准确严谨性。使用同一法律术语也能提高文书的可读性,让读者在理解时不因用词不同而产生误解。(三)法律翻译译员应不断提升自身专业素养,增强法律翻译知识技能
首先,译员应了解我国法律体系及目标语言国家的法律体系,熟悉两法系的异同,避免因了解偏差造成翻译错误。虽然法律翻译的内容是法律,但其归根结底是语言问题。因此,译员还需具备系统的法律语言专业知识,同时了解中外语言文化的异同。具备扎实的法律翻译知识是做好法律翻译的基础,也是法律翻译准确严谨性的保障。
四、结语
法律翻译是涉及到不同法系及法律文化的跨文化交际活动,因此要求译员不仅需要具备良好的语言功底,还需要对中外法律体系的差异有一定了解。在具备扎实的法律翻译能力的基础上,译员还应保持认真严谨的态度,树立对法律翻译工作的敬畏意识,不断提升自身翻译水平,在被需要时,维护当事人权益,维护国家利益。
作者简介邹宇倩 实习律师
专注领域: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公司法合伙人张由律师团队成员,毕业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商务英语(国际经济法)专业,拥有英语专业八级证书。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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