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客户对重疾风险保障的需求,阜宁邮政向您推荐——“中邮年年好邮保安康C款重大疾病保险”。该产品具“终身保障‘邮’伴一生”、“百种重疾‘邮’保健康”、“轻症豁免‘邮’显关爱”三大特色,是公司首款终身型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给客户提供更全面更长久有效的风险保障。
一、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期间内,我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日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医院,由专科医生诊断初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但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不受此天限制)我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日内(含第日),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医院,由专科医生诊断初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公司将按照本合同客户已交保险费的%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种重大疾病
1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7多个肢体缺失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12深度昏迷
13双耳失聪
14双目失明
15瘫痪
16心脏瓣膜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18严重脑损伤
19严重帕金森病
20严重Ⅲ度烧伤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23语言能力丧失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
26胰腺移植
27埃博拉病毒感染
28丝虫病所致象皮肿
29主动脉夹层血肿
30克罗伊茨费尔特-雅各布病(Creutzfeldt-Jakob病)
31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
32经输血导致的HIV感染
33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34自身免疫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35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Ⅲ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36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37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
38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39系统性硬皮病
40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41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42严重克罗恩病(Crohn’s病)
43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44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
45因职业关系导致的HIV感染
46植物人状态
47严重1型糖尿病
48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49严重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50多发性硬化
51全身性(型)重症肌无力
52严重心肌病
53慢性呼吸功能衰竭终末期肺病
54严重心肌炎
55肺淋巴管肌瘤病
56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57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58感染性心内膜炎
59肝豆状核变性
60肺源性心脏病
61肾髓质囊性病
62严重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63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64失去一肢及一眼
65嗜铬细胞瘤
66小肠移植
67颅脑手术
68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69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70严重获得性或继发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71严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
72独立能力丧失
73胆道重建手术
74主动脉夹层瘤
75肌萎缩脊髓侧索硬化后遗症
76严重结核性脑膜炎
77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78瑞氏综合症
79严重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
80严重面部烧伤
81严重川崎病
82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83重症手足口病
84严重哮喘
85骨生长不全症
86器官移植导致的HIV感染
87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88脊髓小脑变性症
89婴儿进行性脊肌萎缩症
90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
91艾森门格综合征
92细菌性脑脊髓膜炎
93严重癫痫
94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
95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
96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
97脊柱裂
98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99血管性痴呆
额颞叶痴呆
2.轻症疾病保险金
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日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医院,由专科医生诊断初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但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不受此天限制),我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以给付一次为限,“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日内(含第日),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医院,由专科医生诊断初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公司将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30种轻症疾病
1非危及生命的(极早期的)恶性病变
2轻微脑中风后遗症
3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术
4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5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6慢性肾功能衰竭
7肾脏切除
8单个肢体缺失
9病毒性肝炎导致的肝硬化
10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11慢性肝功能衰竭
12单耳失聪
13人工耳蜗植入术
14听力严重受损
15视力严重受损
16角膜移植
17单目失明
18中度瘫痪
19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20中度阿尔茨海默病
21中度脑损伤
22中度帕金森病
23全身较小面积Ⅲ度烧伤
24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25中度运动神经元病
26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
27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手术)
28糖尿病导致单足截除
29中度类风湿性关节炎
30中度溃疡性结肠炎
3.身故、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日后因非意外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我公司将按照客户已交保险费的%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年满18周岁的,我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日内(含第日),因非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照客户已交保险费的%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4.被保险人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内,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起日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医院,由专科医生诊断初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但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不受此天限制),则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起日内(含第日),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医院,由专科医生诊断初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公司将不予豁免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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