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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发布服务打赢脱贫攻坚战典型案例

  7月31日,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省检察院介绍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两条战线齐头并进检察助力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相关情况。会上,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发布了10起检察机关服务打赢脱贫攻坚战典型案例。本报选登部分案例,从不同角度反映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检察作为与担当。

打击农村刑事犯罪,营造和谐稳定发展环境

周某某等10人恶势力犯罪案

  年,兰州某公司与东乡县国土资源局就该县董岭乡周家塬村荒山、荒坡签订渣场临时用地协议并支付了补偿款。周某某知悉后唆使同村村民向相关部门索要该补偿款,并于年6月至年6月间,组织同村其他9人多次在宾馆、村头商议,共谋在未拿到补偿款前阻止县、乡、村干部开展工作,以此向政府部门施压。在东乡县纪委调查并明确答复该款项去向和用途后,周某某等人仍不罢休,继续通过威胁、辱骂、孤立村民等方式,破坏周家塬村委会换届选举,阻挡多项惠农工程正常施工,严重影响了基层组织建设,妨害了惠农政策实施。

  该案审查批捕期间,东乡县人民检察院积极介入侦查,就取证方向、证据标准、取证范围等方面提出近百条补充侦查意见,监督追加漏犯4人。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移送审查起诉后,东乡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周某某等人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且各被告人利用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形成了恶势力犯罪团伙。经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各被告人被一审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五年不等的刑罚,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该案的顺利办结,有效地震慑了“村霸”恶势力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为全省检察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参与农村社会综合治理提供了较好的借鉴意义。

助推扶贫政策、项目精准落地和农村可持续发展

瓜州县沙河乡三任领导滥用职权案

  年至年期间,裴某、杨某某、段某某先后利用担任瓜州县沙河回族乡政府乡长、党委书记等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的方式,分别套取、截留、挪用国家各类惠农扶贫项目专项资金元、元、元,存入“小金库”账号内滥支滥用。李某某在担任瓜州县沙河乡出纳、会计、项目办主任、财政所长、财经办主任期间,先后在裴某、杨某某、段某某安排和授意下,骗取、套取、截留国家各类扶贫惠农项目资金合计元。

  该案线索系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发现,瓜州县人民检察院以服务保障脱贫攻坚大局为重,在反贪、反渎职能转隶前夕不等不推,积极向有关方面汇报情况后立即组织侦查,在两个月时间内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瓜州县检察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裴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针对该案办理过程中发现的涉农领域资金使用监管不严、套取专项资金、私设“小金库”等问题,瓜州县检察院及时向该县相关部门制发了检察建议书,建议加强乡镇重点岗位、重要人员、重点环节、重大项目风险防控,构建权责明晰、监控有效的扶贫资金管理制度。

  瓜州县检察院通过查办该案,深挖该乡连续三任领导“传承式”腐败,既斩断了伸向扶贫资金的黑手,又对乡镇一线扶贫干部起到了较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参与整治拖欠农民工薪金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甘肃某工程建设公司拖欠名农民工工资案

  年3月,甘肃某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甘肃某工程建设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建设会宁县大沟镇庄湾村精准扶贫项目工程,工期为年3月10日至年10月30日,施工量达到50%后,甲公司支付70%工程款,以后按每月工程量支付工程款。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将劳务分包给王某某等7人,由该7人分别联系当地农民工施工。由于甲公司未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乙公司拖欠名农民工工资共计万余元。

  年10月,张某某通过电话向白银市检察院反映该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起该市检察院高度重视,并将线索转交会宁县检察院办理。会宁县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发现甲公司没有依法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也未按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拨付工程款,致使乙公司拖欠张某某等名农民工工资万余元,且名农民工中有60余人为建档立卡的精准扶贫户,工资拖欠导致农民工家庭生活陷入困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考虑到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该案纠纷的周期较长,为使名农民工在春节前领到工资,会宁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多次联系、走访甲、乙公司,就相关法律问题及欠薪的法律后果等进行释法说理,最终促成乙公司与农民工达成和解,在春节前向农民工支付了欠付工资总额的75%。截至年7月14日,乙公司分两次全部付清了剩余的拖欠工资。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未适当履行劳动保障、监察等职责的问题,会宁县检察院及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改正。

  会宁县检察院在办理该案中,把解决农民工实际困难作为办案着力点,精准掌握情况,积极开展检调对接化解矛盾,既高效率解决了欠薪问题,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也有效降低了农民工维权成本。

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支持脱贫攻坚

吴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年3月18日,刘某某饮酒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景泰县漫水滩乡漫水滩村村民吴某某驾驶的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经景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某无责任。吴某某的伤情经鉴定为创伤性脑血肿、脑挫伤,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年11月2日,景泰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景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年1月2日,景泰县人民检察院以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吴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年3月30日景泰县法院以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赔偿吴某某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等76万余元。后吴某某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刘某某除涉案车辆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县法院裁定终结了该案执行程序。

  年5月,景泰县检察院干警在漫水滩村入户帮扶调查时,发现吴某某家庭生活困难,遂向其及家人宣讲了国家司法救助政策。吴某某的妻子向景泰县检察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该院依法受理该案后,办案人员在调查中了解到,吴某某家系精准扶贫建档立卡户,吴某某因车祸造成身体严重损伤,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近40万元,虽然保险公司赔偿了12.2万元,被告人刘某某赔偿了5万元,但仍有较大数额欠债无力偿还。车祸造成吴某某本人身体偏瘫,语言沟通有障碍,需要人长期照顾。家中老母亲常年瘫痪在床,妻子患有侵蚀性葡萄胎需要定期化疗,两个女儿长期营养不良。一家人挤在一间不到30平方米的土坯房内,生活十分困难。该院经审查认为,吴某某的情况符合《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规定,应当予以救助。为加大对吴某某的救助力度,该院于年8月19日层报省检察院审批核拨救助资金。经省检察院审核,决定给予吴某某国家司法救助金15万元。景泰县检察院于年11月29日向吴某某足额发放了救助金。同时,通过向吴某某户籍所在地镇政府通报情况,帮助其落实了农村户籍人员二类低保政策。

  该案申请人系精准扶贫建档立卡户,因遭遇交通事故致使家庭生活更加贫困。检察机关通过履行司法救助职能,主动帮助其解决生活急迫困难,并联系有关部门为其落实低保、困难补助、临时救助等扶贫措施,帮助其家庭走出困境。该案充分体现了国家司法救助“救急救难”的属性,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年全国检察机关“十佳国家司法救助案例”。

维护贫困地区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马某某等拒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支持起诉案

  年,广河县人民检察院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发现,马某某等人作为适龄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以让子女外出打工、在家帮工等理由,拒绝送子女继续接受义务教育,经镇、村工作人员、扶贫干部和学校师生多次劝说无果。为维护适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广河县检察院按照“控辍保学”工作要求,向县妇联发出检察建议2份,督促起诉。县妇联向该院申请支持起诉,希望共同监督被告履行监护人责任,将子女送校返学。

  收到支持起诉申请后,广河县检察院经深入当事人所在村组、学校,走访调查核实辍学原因,依法收集相关证据后,向广河县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2份,支持广河县妇女联合会以马某某等2对夫妇拒不履行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定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案由广河县法院巡回法庭在被告人所在村公开开庭审理,县检察院、法院干警、镇村干部、镇辖各中小学校长及群众余人旁听了庭审。经调解,被告人当庭表示后悔,书面具名认错,并承诺保证立即将各自子女送回学校复学,直至完成学业。庭审结束后,在检察干警的陪同下,失学学生顺利返回广河四中复学。

  广河县检察院把民事检察职能与脱贫攻坚、控辍保学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通过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手段,先后联合县妇联对6起拒不送子女上学案件提起民事诉讼。同时,该院通过跟踪监督,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充分履职,防止出现一边返学一边辍学的现象,努力实现在教育扶贫路上“一个都不能少”,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张萍甘政法)

来源:甘肃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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