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锋,昌平区新时代普法讲师团团长,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中国政法大学城镇化法律问题研究中心研究员。
亲子关系是人类中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是维系家庭关系的纽带。民法典既明确了父或母可以作为亲子关系确认的主体资格,又明确了成年子女对亲子关系进行确认的适格主体。对亲子关系的确认,法律采取了严谨而审慎的态度,规定了“对亲子关系有意义且有正当理由”才能行使诉权,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但无正当理由的,是无权提起亲子关系相关诉讼的,这种规定也有利于避免成年子女借诉讼之机逃避赡养义务。
今天,我们邀请到昌平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孙豫萍和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讲师田海鑫带来第十二讲《亲子关系确认和否定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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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讲:亲子关系确认和否定之诉
孙豫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擅长审理婚姻家庭类、涉房屋类、侵权类民事纠纷,自担任法官以来共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余件。
田海鑫法学博士,现为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讲师,华北电力大学信息化教学辅导组副组长,昌平区新时代普法讲师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法、合同法、司法制度、法学教育等。
听说最近有一位父亲终于找到了自己失散十多年的亲生儿子!一家人终于团圆了!
恭喜恭喜!父亲寻子之路一定充满坎坷,一家人团圆太不容易了!那父亲和儿子确认亲子关系了吗?
父亲已经提起了确认亲子关系的诉讼,正在走法律程序,不知结果如何……
但愿父子能最终相认。最近民法典也增加了亲子关系确认和否定之诉的相关内容,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关键词确认亲子关系确认亲子关系,也称非婚生子女认领,指生父对于非婚生子女承认为其父而领为自己子女的行为。包括任意认领和强制认领。
任意认领,也称自愿认领,生父的单独行为,无须非婚生子女或母之同意。
强制认领,也称亲之寻认,指被认领人对于应认领而不为认领的生父,向法院请求确认生父关系存在的行为,适用于生父逃避认领责任而母及子女要求认领的场合。
确认事由一是对于自然生殖所形成的亲子关系,确认事由主要包括肯定血缘关系的证据,如受胎期间生父与生母有同居事实、生母曾遭生父强奸等。
二是对于人类辅助生殖所形成的亲子关系,通常在不育夫妇否认亲子关系后,子女的生父生母才能提起确认之诉。主要通过提供血缘关系鉴定报告、生殖细胞捐赠者的捐赠记录等事由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关键词否认亲子关系否认亲子关系,也称婚生子女否认,是父或母对推定为婚生子女的婚生性提供否定性证据来推翻该推定,否定其为婚生子女的制度。
否定亲子关系的前提是婚生子女推定,即子女系生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该子女被法律推定为生母和生母之夫的子女。母亲与子女的亲子关系依据出生证明,父亲与子女的亲子关系只能推定,由于法律上对亲子关系的认定不是基于血缘关系,所以有可能出现错误,如抱错婴儿,孩子系婚外情所生等等,所以可以被客观事实推翻。
否定事由一是对于自然生殖所形成的:夫妻双方没有同居事实、丈夫没有生育能力、DNA鉴定没有血缘关系等;
二是对于人类辅助生殖所形成的亲子关系,对于同质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父母通常不具备否认的权利,但涉及操作出错时除外,如由于辅助生殖机构或第三人的原因,错误植入他人生殖细胞的情况。对于异质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提供了生殖细胞的一方不允许提起否认之诉,但非提供生殖细胞的一方可以基于欠缺有效同意而否认亲子关系。
法条解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年出台)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民法典》的几个改变:
一、提起亲子关系确认和否定之诉要有正当理由;
二、子女不能提起亲子关系否定之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就已规定亲子关系确认或否定之诉举证责任分配。为更好维护家庭系,并避免成年子女利用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来逃避赠养义务,《民法典》明确当事人需正当理由才能提起亲子关系诉讼,提高了亲子关系确认或否认之诉门槛,并对成年子女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予以限制。
以案说法案情
原告廖某同董某于年5月17日登记结婚。年4月董某做葡萄胎手术后,医生告知其两年之内不能生育。同年5月廖某离家前往部队服役,7医院检查得知已受孕50多天。年2月董某生下一对双胞胎即廖大、廖二,廖某对廖大、廖二是否与自己存在血缘关系心存异议。年2月,廖某、董某协议离婚,并约定“非婚生的双胞胎养女廖大、廖二由女方抚养,女方自行承担孩子所需要的一切费用,男方有探望权”。廖某再婚后在办理子女生育手续时,被告知因其名下已有两个子女,不符合生育条件,相关机构未予办理生育手续,因此廖某诉至法院,请求否认与廖大、廖二存在亲子关系。
裁判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廖某已与董某离婚,但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当然消除,故廖某有权提出否定亲子关系的诉讼。廖某就其“廖大、廖二非其亲生子女”的主张提交了同董某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加以证明,廖大、廖二的法定代理人虽辩称“当时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而签订此协议”,却不同意廖某在诉讼中提出的“进行亲子鉴定”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应由二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判决原告廖某同被告廖大、廖二之间不具有亲子关系。
廖大、廖二及董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在这个案件中,廖某是在离婚后提起的否定亲子关系之诉,由于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当然消除,所以廖某有权以二子女的“父亲”的身份提起诉讼。
此案中,廖某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提起诉讼的正当理由有:廖某离开董某两个月后被告知两年内不能生育的董某却受孕50天;董某同意了写有双胞胎养女廖大、廖二为“非婚生子女”的离婚协议等。
亲子关系否认制度必须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考虑到隐私权、家庭和睦等问题,法律规定了双方自愿,即在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亲子鉴定程序难以启动。而在亲子关系纠纷中最为重要、最具有证明力的亲子关系鉴定,因一方拒绝配合而难以提供。本案中,在董某拒不同意做亲子关系鉴定的情况下,廖某提供的证据形成了证据锁链,能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因此,法院认定廖某的举证已达到必要证据的要求,判决原告同被告之间不具有亲子关系。
划重点
①子女不能提起亲子关系否定之诉。
②对于人类辅助生殖所形成的亲子关系,通常在不育夫妇否认亲子关系后,子女的生父生母才能提起确认之诉。
③对于同质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父母通常不具备否认的权利,但涉及操作出错时除外。对于异质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提供了生殖细胞的一方不允许提起否认之诉。
想一想
原告朱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于年3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11月8日生一子,取名李(某),年4月13日原告朱某与李某登记离婚。年5月5日,原告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确认李(某)系原告朱某与被告蔡某所生,李(某)与被告蔡某具有父子关系。
原、被告曾经有不正当关系,年12初,原、被告产生纠纷,经过他人调解,被告蔡某同意给付李(某)读初中、高中的生活、学习费用10万元,并于12月15日出具一张欠李(某)10万元的欠条交由中间人保管,注明此款于李(某)读初中和高中时付清。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李(某)与被告蔡某是否具有血缘父子关系进行鉴定。由于被告蔡某拒绝配合而无法作鉴定,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朱某的鉴定申请。
问:本案中能否确认李(某)与被告蔡某具有血缘父子关系?
第十一讲答案跟着法官学法典四十讲公益活动——第十一讲《离婚后子女抚养权问题》
根据《民法典》条,关于抚养费的判决或者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张某和李某虽然在协议中约定张某无需承担小明抚养费,但是,小明生大病,医药费费用大,提出此要求是合理的,因此李某可以以小明的名义向张某索要一半医疗费用。
图文整理:唐雨澜谢川叶田欣宜戚嘉仪
指导老师:田海鑫马海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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