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种重疾
因意外伤害或(生效或复效)天后非意外伤害导致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60类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确诊即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等待期天内:返还已交保险费。
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7.多个肢体缺失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9.良性脑肿瘤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12.深度昏迷13.双耳失聪14.双目失明15.瘫痪16.心脏瓣膜手术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18.严重脑损伤19.严重帕金森病20.严重Ⅲ度烧伤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23.语言能力丧失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 26.严重多发性硬化 27.终末期肺病 28.颅脑手术 29.严重I型糖尿病 30.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31.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开腹 手术32.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33.经输血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34.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重度的肾功能损害35.重症肌无力 36.持续植物人状态 37.严重心肌病 38.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39.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40.坏死性筋膜炎41.系统性硬皮病42.严重克隆病 43.象皮病 44.肾髓质囊性病 45.严重慢性复发性胰腺炎46.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47.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48.胰腺移植 49.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50.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51.严重川崎病 52.克雅氏病53.嗜铬细胞瘤54.埃博拉病毒感染55.进行性核上性麻痹56.肺泡蛋白质沉积症57.严重面部烧伤58.肺淋巴管肌瘤病59.失去一肢及一眼60.严重传染性心内膜炎
22种轻症
因意外伤害或(生效或复效)天后非意外伤害导致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22类种轻症疾病,确诊即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天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退费,合同终止。
(每种轻症限给付一次,同一原因导致其罹患多种轻症,仅给付一次。)
1.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2.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3.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4.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5.视力严重受损(三岁开始)6.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手术)7.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8.较小面积III度烧伤9.轻度颅脑手术10.单个肢体缺失11.肺切除12.肝叶切除13.特定周围动脉疾病的血管介入治疗14.原发性肺动脉高压15.胆道重建手术16.单眼视力丧失17.面部重建手术18.双侧睾丸切除手术19.肾脏切除20.单耳失聪21.轻度面部烧伤22.III度房室传导阻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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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简介
一、被保险人双豁免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生效或复效)天后非意外伤害导致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22类种轻症疾病。自确诊日开始,豁免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
投保人因意外伤害或(生效或复效)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的疾病(轻症、重疾)或身故,自确诊日开始,豁免主险合同保费。
二、身故保障
因意外伤害或(生效或复效)天后非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给付基本保险金额,合同效力终止。(1)未满18周岁,返还已交纳保费;(2)已满18周岁,给付基本保险金额。
三、就医绿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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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门诊——安排指定的专家为客户进行专家门诊诊治服务专家病房——安排客户入住指定专家的病房专家手术——安排指定的专家为客户进行手术电话随访——主治医生提供康复建议与指导、心理辅导专家复诊——再次享受专家门诊、专家手术、专家病房交通住宿补贴——累计报销异地就医交通住宿费(省内元,省外0元,限被保险人本人)
四、风险提示
投保人在保单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具体保单利益请以保单合同为准。
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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